问题 | 法院判决不公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
解答 |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如果中级法院的判决是在一审中,那么可以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如果就是二审,若不服可以提起申诉。 民事诉讼中二审终审后当事也可以申请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一)登记立案 1、办公室负责环保的统一登记立案工作。 2、受理工作实行第一受理人制度。局、站、所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到电话投诉或来访后应立即作好接待、询问及记录工作,不得推诿,拒绝受理。 3、在询问、记录的基础上,第一受理人填写登记立案表,在受理的一日内及时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立案。 4、对于重大的案件,第一受理人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5、属于范围第4项的事项由局领导负责询问、记录。 (二)协调分办 1、办公室根据第一受理人填写的登记立案表进行分类,在收到登记立案表一日内填写办理单并签批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办。 2、根据局领导批办的意见,办公室确定办理的时间要求,将办理单和登记立案表及时交给批办的主办单位,办理单位应签收。 3、需外单位协办的由办公室根据批办意见和外单位协调办理事项。 4、属于范围第3项的由局党组指定专人办理。 (三)调查及办理 1、办理单位对每一件(次)的办理单应明确办理人员。 2、办理人员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环保办理要求对所办理的事项进行全面的调查。调查核实中要作好现场笔录、取证、鉴定、记录等工作。 3、一般事项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1)污染事实; (2)污染时间和地点; (3)主要污染源及污染危害程度; (4)污染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4、在调查办理中,一般事项进行定性或简易监测后即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于重大的事项确需进行定量分析办理的,办理人员及时报市局污染管理科,请求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监测方面的协助,并由办理人员配合市站开展监督性监测。 5、一般的事项办理单位自签收之日起10日内应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四)汇总反馈 1、调查核实结束后,办理人员应在5日内写出初步调查处理情况报市局办公室,具体上报内容包括: (1)反映情况的真实性; (2)产生投诉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3)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处理意见,处理依据。 2、调查处理情况一事一报,并将调查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3、办公室根据办理人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草拟办理意见和处理决定,经局领导签批后印发有关单位和人,并向上级机关汇报。重大事件处理决定需经局务会议定。 4、办公室负责督促办理人员落实提出的办理意见和处理决定。 (五)整理归档 1、事项办理完毕后,办理人员签名,将所有资料交办公室。 2、办公室负责将事项按一事一档整理归档。 3、整理归档内容包括: (1)登记立案表; (2)办理单、批办意见; (3)办理单位签收单; (4)现场笔录、取证、鉴定材料等; (5)初步处理意见; (6)市局的办理意见和处理决定。 此时要看实际法院作出的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对于一审判决,要是当事人表示不服的话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如果是对二审判决不服的话,则可以申请再审。不管是在什么类型的案件中,其实都是有可能出现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平的情况的,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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