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是否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一、股东是否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股东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 1、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3、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挪用资金罪和抽逃出资罪的区别有哪些? 1、在主体方面,抽逃出资罪的主体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 2、在主观方面,二者同为直接故意,但挪用资金罪有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使用权的目的,而抽逃出资罪无此目的。 3、在客体方面,两罪同样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抽逃出资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 三、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后提请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挪用资金罪和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不一样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特别规定过股东不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如果股东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利用股东的身份抽取了个人的出资额,像这种情况是按照抽逃出资罪定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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