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担保债权组是优先债权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民法典担保债权组是优先债权吗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负多个债务的情况下,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债务有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了保证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二、破产债权的种类有哪些 1、无担保债权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 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 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 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 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 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如果债务有担保的情况下是有优先受偿权的,民法典对债务的偿还顺序做出了相关规定,所以大家在进行借贷的时候一定要把之后偿还的情形考虑进去以便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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