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名誉毁谤 |
解答 |
一、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1、案件性质不同。 侮辱罪一般是自诉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寻衅滋事罪是公诉案件。 2、表现形式不同。 侮辱罪的表现形式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 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是: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侮辱他人涉嫌犯罪会被逮捕吗? 侮辱他人涉嫌犯罪是有可能会被逮捕的,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是: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四、寻衅滋事罪的定罪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诉,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没有任何可比性,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犯罪行为,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虽然包括辱骂他人,但不同于侮辱罪,寻衅滋事案件中,嫌疑人对受害人的辱骂是随意的,大多是为了发泄自己的私欲,且寻衅滋事扰乱的是公共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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