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共有房产能否诉前保全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共有房产能否诉前保全 民法典对共有房产能否诉前保全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共有房屋是申请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可以申请诉前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条件是什么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同时继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所继承的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的颁发方式: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所有权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通过以上分析,民法典对共有房产能否诉前保全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以共有房屋是申请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可以申请诉前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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