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业主权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
解答 |
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三、业主对哪些事项有共同决策权?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业主专有权侵权纠纷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事实上,业主除了对专有部分,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也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比如小区的电梯肯定不是归哪一位业主专有的,但不管是针对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业主在行使相关权利的时候,一定要兼顾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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