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租车的名义骗取车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租赁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租赁人只是暂时享有对车辆的使用权,因此,租赁人并未因租赁合同而享有对车辆的处分权。因此,租赁人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对车辆进行处分,是违法行为,那么应该怎么进行定性呢?下面是刑事律师为您的专业知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租赁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假借租赁车辆的名义,隐瞒事实真相,使得出租人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并错误处分自己的车辆,租赁人因此控制并占有车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以租车的名义骗取车辆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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