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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唆、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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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唆、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中的“他人”指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本款规定,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一是教唆人、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教唆行为,是指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该他人从事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只能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作出,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加以表达,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可以当面教唆也可以通过别人传信的方式间接教唆。帮助行为,是指给予他人以帮助,如提供工具或者指导方法,以便使该他人易于实施侵权行为。帮助行为通常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作出,但具有作为义务的人故意不作为时也可能构成帮助行为。帮助的内容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可以在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前,也可以在实施过程中。一般认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区别在于:教唆行为.的特点是教唆人本人不亲自实施侵权行为,而是唆使他人产生侵权意图并实施侵权行为或危险行为;而帮助行为可能并不对加害行为起决定性作用,只是对加害行为起促进作用。

  二是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一般来说,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都是教唆人、帮助人故意作出的,教唆人、帮助人能够意识到其作出的教唆、帮助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帮助侵权中,如果被帮助人不知道存在帮助行为,也并不影响帮助行为的成立。

  三是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这一要件要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如果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没有任何联系,而是行为人另外实施的,那么,就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应要求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与刑法中的教唆犯罪存在明显区别,在刑法中,即便被教唆人没有按照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行为,教唆人的教唆行为仍然可能构成教唆未遂的犯罪。

(二)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本条第二款是针对被教唆、被帮助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特别规定。相比第一款的规定,本款规定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一是,教唆人、帮助人明知被教唆人、被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仍然实施教唆、帮助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教唆人、帮助人主观上不知道被教唆人、被帮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了体现法律对教唆、帮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应当适用本款规定,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如果被教唆、被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类民事活动;(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5)在被监护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如果监护人未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的职责,疏于履行监护责任,应当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二、教唆、帮助侵权的责任承担

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侵权的,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与被教唆、被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无过错(尽到监护责任)的,不构成共同侵权,由教唆者、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有过错(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构成共同侵权,教唆者、帮助者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三、教唆、帮助侵权相关案例

上海判决首例“教唆、帮助网民”侵权案

新华网上海11月23日电(记者杨金志)在网站上发布多媒体资源分享软件,吸引、帮助网民下载免费电影,广州数联软件技术公司因此被电影版权方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上海首例“教唆、帮助网民”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数联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版权方5万元。

广州中凯文化公司是香港电影《杀破狼》在内地的独家发行商,其权利包括电影的资讯网络传播权和音像制品复制权。2006年,中凯公司发现,广州数联软件技术公司在运营网站www.poco.cn,其“电影交流区”栏目中有《杀破狼》的电影海报与剧情简介。根据网站的提示,网络用户下载安装POCO软件后,即可点击下载电影《杀破狼》,其下载模式类似于BT软件。

为此,中凯公司向上海市一中院起诉数联公司及其广告代理商上海卡芙广告公司。中凯公司认为,数联公司的行为是在引诱、教唆网络用户进行侵权。数联公司明知其网站存在大量侵权影片,仍设立内置式搜索引擎,帮助网络用户快速寻找侵权影片,导致侵权作品大量传播。由此,中凯公司要求被告两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人民币15万元。

数联公司则辩称,数联公司没有在网上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电影文件的真正提供人是网络用户,公司仅提供了技术平台。另一被告卡芙公司则认为,自己从事的广告代理权和发布广告的行为,与网站上所传播的电影毫无关系。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数联公司开发软件、允许网民下载软件,其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是,数联公司在新用户注册登录的过程中,以“现在登录POCO,立即下载海量多媒体资源,完全免费”等广告语吸引社会公众成为其用户,同时在POCO网上预先设定了程序,使网络用户可以发布帖子上传电影海报与剧情简介,并向其他用户提供下载链接地址。尽管数联公司已在网站上作一些有关权利的警告性提示,但其目的就是通过提供免费欣赏电影的服务吸引网络用户,并以出让网站广告经营权的方式获利。因此,数联公司对于网民传播电影作品的版权问题,应当负有审查义务。

由此,法院认为,网络用户在POCO网上擅自发布电影作品《杀破狼》供其他用户下载的行为,侵犯了中凯公司对电影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联公司尽管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教唆、帮助用户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还认为,另一被告卡芙公司未与数联公司共同实施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不负相关责任。

教唆、帮助侵权相关词条

  • 教唆

    诱导唆使或怂恿指使(别人做坏事)。

  • 教唆犯

    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 犯意引诱

    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

  • 帮助犯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故意以非实行行为为正犯提供帮助,从而使得正犯的犯罪行为易于实施或完成的一类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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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