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迟延该应该怎样处理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1、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2、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3、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 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民法典的承诺生效时间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承诺迟延该应该怎样处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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