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交通肇事父母有赔偿义务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 |
解答 |
肇事致人死亡子女无力偿还。 如果是成年子女,父母没有赔偿的义务。 否则,需要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为交通事故赔偿主体。 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责任]在公共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的保有者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保有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人。 而这四种权能又是可以分离的,对于汽车在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权,而发包人因发包而暂时让渡占有、使用权,也不完全具备四项权能,因而只有承包人与发包人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全所有权,因此应把承包人与发包人都视为机动车的所有人。 机动车已转让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规定,汽车买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买卖尚未成立。 但实际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经营,这种情况则应把买卖双方视为共同所有人。 挂户车主是否是车辆所有人,争议最大。 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为了便于汽车的管理和各种规费的收取,都要求把个体运输户组成车队,在交警的车管档案里,车辆的所有人都登记在车队的名下,而实际上汽车又全部由个人出资购买,也是由个人单独经营,而车队只是代办保险、代缴养路费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办费或管理费,而且这些车队本身没有经营车辆,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象这种情况,是车队为车辆所有人还是个人呢? 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看,车辆挂户后车队仍然不参与经营,不享受收益,这种车队的实质是个体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个人仍然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至于对车辆的处分权,只要不欠缴法定的各种规费,也仍然由该个人享有,并不因挂户而受限制。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子女交通肇事父母有赔偿义务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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