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应当立案”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上虽然明确规定了有关刑事追诉时效的具体情况,但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还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事实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其判决的刑罚情况不同,那么其相应的追诉时效也会有所差别。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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