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的要求有什么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的要求有什么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就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有什么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的要求有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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