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民事行为
附期限民事行为,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期限,是当事人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决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附款。
问题 | 附期限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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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附期限合同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据,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附期限合同所附期限是当事人双方确定的将来到来的期限,对于期限的理解不应仅限于具体的日期,只要是限定了一段时间就应当理解为“期限”,只要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各类内容不冲突,就无需考虑其起始时间的计算方法,所以对“期限”的含义应做广义的理解。 二、期限的种类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本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一是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这就是说,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这就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该期限即为始期,至该期限到来后,当事人才能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是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或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这就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至某年某月某日终止”,该期限即为终止期限。 三、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四、附期限合同的期限与合同履行的期限的区别1.效力不同。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对合同生效或失效的约定,而履行期限是对合同义务的规定,并不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到来与否直接影响着合同的效力,“生效期限”未到来之前,合同未生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生效期限”到来之后,合同即行生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等民事责任。 2.目的不同。 附期限合同中约定期限的目的在于当事人规定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时间即为有效期限,对合同发生效力或终止效力的时间做出限制;而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的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的意义完全不同,在一个有效的合同中,不管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合同均存在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实务中应该加以区分。 附期限合同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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