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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件致损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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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致损侵权责任是对自己有控制力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为物的损害负责,典型的对物的替代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物件致 损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物件脱落、坠落致害;物件倒塌致害;地面施工与地下设施致害等,不同类型的物件致损将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

一、物件脱落、坠落致害

根 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一般是指供人们生产、生活或进行其它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各类土木建筑设施的总称,如住宅、学校、办公楼等;构筑物是指与生 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人们一般不在内生产或生活,包括烟囱、大坝、排水沟等。搁置物、悬挂物包括了人工搁置物、悬挂物(如搁置于阳台的花盆)与自 然悬挂物,自然悬挂物即因自然的而非人为的原因,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形成的悬挂物,如自然悬挂的冰柱、积雪。

1..责任的主体: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若存在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过错的,先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再向其它责任人追偿。

2.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由责任承担主体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证明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物件倒塌致害

因质量问题或者他人原因致使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因他人原因造成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以向其追偿,其他责任人主要指因为勘查、设计、监理等环节的原因造成建筑物倒塌的的人。

1.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业主入住后,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承重结构,打断、掏空承重墙等造成建筑物倒塌的。这些与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勘查、设计、监理单位无关的倒塌情形,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2.归责原则:物件倒塌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因其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地面施工与地下设施致害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责任主体:地面施工致害的,由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地下设施致害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施工人是指接受施工任务并组织施工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情 况下是承包他人工程的承包人或者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管理人是指对窖井等地下设施负有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若由于第三人等原因破坏了“明显标志”或 “安全措施”,施工人不能因此而免责,因为施工人还有维护这些标志和措施的义务。

2.归责原则:该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施工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即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堆放物品倒塌致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的“倒塌”应当作扩张解释,应当包括“滚落”、“滑落”等形态。

1.责任主体,由堆放人承担责任。堆放人无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或受害人过错,堆放人就无需承担责任。如堆放人、受害人都有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2.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堆放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五、林木折断致害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折断包括林木的倾倒、果实坠落等,应做扩大解释。

1.责任主体: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只要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即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六、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致害

在 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既可以是堆放、倾倒、遗撒固 体物,也可以是倾倒液体、排放气体,如运油车将石油泄露到公路上、非法向道路排水等。而公共道路管理、维护部门的侵权行为形态主要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 为,如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在发生大规模遗撒油料之后没有及时封闭道路,导致损害等行为。

1.责任主体: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

2. 归责原则:堆放、倾倒、 遗撒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首先应由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承担责任,对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无力赔偿的部分,由推 定具有过错的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补充责任,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补充责任。

物件致损的侵权责任相关词条

  •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规定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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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