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还了钱后怎样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诈骗还了钱后怎样处理? 1、在法院判刑之前把诈骗所得还给了受害者,法院可能会被从轻处罚。 退赃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一定减刑,如案件过于恶劣的,则不会减刑,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即使把非法占有的金额返还给受害者,也依旧有被判刑的可能。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犯罪成本能否从诈骗类犯罪的数额中扣除? 1、犯罪成本不一定能从诈骗类犯罪的数额中扣除。 (1)行为人支出的犯罪成本对被害人而言是否具有利用可能性,能否帮助其实现预期的交易目的,是否能够弥补其受到的财产损失,再区别直接成本和反对给付作不同处理,而不能仅仅因为犯罪成本是行为人为了实现犯罪既遂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就主张一律不予扣除,或者机械地比较被害人丧失和取得的财物的客观价值,不考虑利用可能性,一律将犯罪成本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2)在存在反对给付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犯罪成本的不同表现形式,全面审查其对弥补被害人所受财产损失的有效性。 如果行为人支出的犯罪成本对于被害人具有利用可能性,可以实现被害人预期的交易目的,能够有效弥补被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失,则意味着支出该犯罪成本有助于恢复被侵害的法益,相应的,该犯罪成本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从诈骗类犯罪的数额中扣除。 2、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类犯罪成本常表现为货币、黄金等形式。 可以固定地充当交易媒介,衡量商品价值,具有一般等价物的属性。例如,行为人向被害人购买机床,承诺先期支付部分定金,待被害人交付机床后,再分期支付剩余货款。后行为人如约向被害人支付了定金,但其在收到被害人交付的机床后,立即将机床转卖给他人,并携款潜逃。由于被害人交付机床的目的就是获取机床的对价,行为人支付的定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被害人的交易目的,弥补其因交付机床而受到的财产损失,故该定金应从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 三、如何确定诈骗罪的具体诈骗数额? 1、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案发前归还”是指,行为人在诈骗类犯罪既遂之后、犯罪事实被侦查机关发现之前,主动或被迫返还给被害人的物质利益,其与犯罪成本尤其是反对给付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发前归还”与犯罪成本所处的时间节点不同。 归还属于事后返还,发生于诈骗类犯罪既遂之后。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先实施诈骗的实行行为,待实行行为终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实际控制财产之后才有归还财产的可能。如果行为人向被害人转移物质利益时,诈骗的实行行为尚未终了,被害人尚未处分财产,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对财产的控制权,且行为人意欲转移的物质利益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前提,则行为人这种先期给付物质利益的行为就不属于“案发前归还”,而是支付犯罪成本。 (2)行为人在归还财产和支付犯罪成本时所持的主观心态不同。“案发前归还”属于行为人在诈骗类犯罪既遂后对被害人所做的事后弥补,其归还的目的主要在于修复被侵害的法律关系。而在支付犯罪成本时,行为人的目的不是弥补被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失,而是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加快犯罪进程,尽快实现犯罪既遂,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 (3)“案发前归还”和犯罪成本所针对的行为对象不同。“案发前归还”和犯罪成本都涉及物质利益的给付和接受,两者的给付主体一致,都是诈骗类犯罪的行为人,但接受主体却有不同。反对给付与“案发前归还”的接受主体是被害人,直接成本的接受主体是独立于行为人和被害人之外的第三方。 2、诈骗类犯罪的数额应当体现被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失。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只要行为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就构成诈骗罪。但是,诈骗罪毕竟属于财产犯罪,其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对财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在诈骗既遂的情形下,侵犯法益必然会损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如果诈骗行为不可能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就不成立诈骗罪。 (2)因此,在认定诈骗类犯罪时,应当将被害人因诈骗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纳入诈骗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作整体评价,该体系可以简化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3)认定财产损失应综合考量被害人的“得”与“失”,并以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失作为主要评判标准。在行为人向被害人给付物质利益的情况下,不仅要比较被害人交付的财产与接受的物质利益之间的客观价值,还应重点评价该物质利益相对于被害人的主观价值。因为并非行为人给付的任何财物对于被害人都具有利用可能性,在对“得”(被害人接受的物质利益)与“失”(被害人处分的财产)进行客观的市场价值的比较后,必须综合考虑“得”之于被害人的有用性、交易目的等要素,判断被害人是否有实质的财产损失。 若是诈骗金额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且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在一审判决之前就全部退账,那么有不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可能。对诈骗还了钱后怎样处理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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