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假药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假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 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 变质的; (四) 被污染的; (五) 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既遂审判人员需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既遂不能委托哪些人做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五、生产、销售假药罪既遂定罪证据需证明哪些事实?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由此可见,生产、销售假药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的这个问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制度中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假药都是犯罪行为,并且量刑上限是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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