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可以申请几次?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监外执行可以申请几次? 要看具体情形,特别是对因病的,法律没有硬性的强制性规定。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原则上是一年。 如果是怀孕的妇女,整个监外执行的期限,一般是怀孕待产期再加上一年的哺乳期。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短期内不至危及生命的,不般不得延长监外执行的期限,应当及时收监。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1、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无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适用主体 交付执行前:交付执行的法院。 对于被告人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法院。 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看守所提出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下公安机关批准。 三、监外执行的监督是什么? 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 监外执行可以申请几次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监外执行属于刑事执行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有符合法定的监外执行的条件的行为人才会被予以监外执行。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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