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形式发票和商业发票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规定 |
分类 | 金融保险-票据纠纷 |
解答 |
一、形式发票和商业发票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规定 形式发票和商业发票的区别是,形式发票是非正式发票,是用于申请进口和批准外汇的;而商业发票是出口方开具的发货价目清单,是买卖双方记账的依据,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 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二、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规定有: (1)股份发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形式发票和商业发票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规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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