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继承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一、放弃继承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放弃继承只能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的这段时间。未开始继承,谈不上放弃,可如果已经做出分割处理,再放弃就是放弃取得的遗产所有权了。 2、放弃继承必须明确表示。如果不表示继承也不表示不继承,且不主动参加分割,不能当做放弃继承的表示。 实践中有多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个在其他继承人争议时不参加争议,但也未表示放弃的,当到法院诉讼时,即使不主动参加,法院也会追加,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人放弃继承应该怎么执行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意思表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形下继承权会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对于放弃继承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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