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怎么办 在涉及其婚姻合法性的离婚诉讼中,若对方当事人到庭的意愿不明确或申请回避,则可能形成两种情况: 一是被告由于特定原因暂时消失并且无法联系上,即所谓“下落不明”;另一个是被告确实存在且拥有具体的住址,但却因为种种原因而未能出席法庭进行答辩。 对于前者的情形,参考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若受送达者缺失或运用其他法定程序依然无法将相关文书送达到位,那么将会以公告形式完成送达过程。 从公告发布之日算起,历经60个工作日之后,法律会认定为已送达成功。 此外,在案卷材料之中,必须详细记录原因和相应的送达过程。 公告期结束以后,如果被告没有按照缺席状态参加诉讼活动,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审判处理。 若是第二种情形,同样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接到传票传唤后,如果有充足的理由拒绝出席审判,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自行退庭,法院均有权利对此类案件缺席做出判决。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诉讼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的情况下,除非自身已经无法表达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原则上都需要亲自出庭;当然,如果确实因为特殊的原因无法出席法庭,必须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多久能判离婚 司法实践中,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是法官不予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法庭上,被告往往称夫妻之间感情尚在,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更能够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但是,不能固化的认为第一次起诉就没有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双方已经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即便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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