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下城区一般取保候审条件是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下城区一般取保候审条件是哪些 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以及全国范围内的其他地区,被批准实行取保候审判的情况往往务必涵盖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针对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若他们的行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在附加刑上独立适用的处罚措施;其次,倘若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甚至更严重后果的刑事处罚,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可以实施取保候审判,同时还要确保这种做法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再次,若是涉案人本身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特殊状况,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也应考虑是否能够实施取保候审判,并且要保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且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此时就需要考虑是否应该实施取保候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下城区取保候审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在申请下城区乃至全国各地的取保候审程序时,我们需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被判定为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士应具备被判处相对轻微刑罚的可能性; 其次,如果被申请者身患重病或属于孕期妇女及哺乳期女性,满足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必要的; 再者,若该申请者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并能继续承担起抚养家人的责任,那么其案件也不会对其履行这一职责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那么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将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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