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对方不出抚养费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离婚对方不出抚养费怎么办 针对离婚之后其中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用这一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建议: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矛盾纠纷,协商无法达成共识之时,可以由其中一方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若经过考虑发现,其中有一方因为经济窘迫,生活难以维持自身基本需要,在这种特殊状况之下同样可以免除其承担抚养费用的责任。 其次,当遇到一方缺乏经济收入来源,或者人去楼空以致于另一方无法获得抚养费用时,可以使用该方的财物等价替换为子女抚养费用。 然而,如果负有给养义务的一方在实践过程中确实存在相应的减少支付行为,那么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适当降低支付金额。所谓“减少给付”,通常是指:当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因为长时间患病或失去劳动力,经济状况极度困窘,无法按照原有约定支付抚养费,但同时抚养孩子的一方却能够承担起孩子大多数的抚养费用时,他们可据此理由向法院提出减少支付要求。 最后,我们来探讨如果一方拒绝按照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用的判决或裁决缴纳款项,则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过程中其他跟案件有关的单位或个人都应该积极配合协助。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一方未能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用,则另一方并非直接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必须要先将这一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理,同时将原有的协议作为关键证据,请求法庭要求对方明确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二、离婚对方不让看孩子该怎么办 若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在裁决书中得以明确认定,当事人便可依据裁决书中的相关规定行使其探视权利。 然而若对方未能履行协助之责,当事人有权将此事诉诸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便让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具有协助义务之人处以拘留或罚款等法律制裁。倘若是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并未赋予离婚当事人探视子女的权利,那么他们亦可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给予探视权,而法院会界定具体的行使方式、时间及地方等细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夫妻离婚之后,如果有一方拒绝承担子女抚养费用,建议首先选择通过友好沟通来解决问题;如若协商未果,可以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一方经济状况窘迫,法律允许其暂时免于履行抚养费责任。至于那些没有收入或者逃避支付抚养费的父母,他们的财产可以用来充当子女的抚养费用。此外,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为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他/她有权申请减少抚养费的支付金额。然而,如果有一方拒绝遵守法院的判决,那么另一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相关的政府部门以及个人都应该积极配合。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争议在未经法院审理之前,都不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先将案件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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