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洗钱罪有哪些主体罪名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洗钱罪有哪些主体罪名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明确指出,洗钱罪的施害人既包括自然人,亦包含各类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简称“单位”)。具体而言,个人可依据该法典相关条款,借助于开设资金账户、将大量现金或金融票据进行兑现、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各种支付结算手段进行资金流动、跨越国界转移各类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各种方式掩盖、隐匿罪犯所获取的违法收入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与经济实质等途径,从而实施诸如洗钱之类的不法行为。同样地,单位也可能成为洗钱罪的实施者,一旦被判定有罪,不仅要承担相应的罚金刑罚,同时还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洗钱罪有哪些手段 以下是洗钱犯罪活动的常见行为方式: 1、直接向犯罪组织或人员提供可供利用的资金账户; 2、协助将涉案财产转变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便于携带和交易的形式; 3、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积极协助犯罪团伙实施资金转移; 4、采取其他各种手段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明确指出,洗钱罪的施害人既包括自然人,亦包含各类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简称“单位”)。具体而言,个人可依据该法典相关条款,借助于开设资金账户、将大量现金或金融票据进行兑现、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各种支付结算手段进行资金流动、跨越国界转移各类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各种方式掩盖、隐匿罪犯所获取的违法收入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与经济实质等途径,从而实施诸如洗钱之类的不法行为。同样地,单位也可能成为洗钱罪的实施者,一旦被判定有罪,不仅要承担相应的罚金刑罚,同时还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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