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必须送往看守所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必须送往看守所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某人进行拘留时,必须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拘留的时间不得超出24个小时。这意味着,对于任何一起刑事案件来说,在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后,都需要将其尽快送往当地看守所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或者正处于准备阶段,紧接着就被发现的情况; (二)被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亲自指控他所犯罪行的状况; (三)在其周围环境或住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重要证据; (四)罪犯在犯罪之后试图进行自杀、逃跑或者正在逃亡的状态; (五)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潜在风险; (六)不能透露其真实姓名、地址,以及身份仍然未知的情况; (七)具有流窜作案、频繁犯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某人进行拘留时,必须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拘留的时间不得超出24个小时。这意味着,对于任何一起刑事案件来说,在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后,都需要将其尽快送往当地看守所关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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