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已届清偿期的债务,而未对履行顺序作出明确规定之时,应共同遵守并行履行义务原则。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在对方尚未履行完毕尚需继续履行的时候,即可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若对方于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则有权相应地暂停自己相应的履行要求。 2、顺序履行抗辩权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负有债务时,需按照预先设定好的履行顺序进行履行。若先履行义务的乙方未能及时践行承诺,那么后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暂时停顿履行义务。当先履行义务的甲方履行过程中的行为存在违约情况时,同样地,后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暂停自己的履行行为。 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双方当事人在既有债务关系之外,又承担着新债务且具有明显的履行先后顺序之时,若先前履行义务的一方掌握了确切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对方已经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则在确定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交适当担保之前,该履行义务人享有暂时中止履行自身义务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合同履行中的侵占罪怎么判 侵占罪可依情况判处如下刑罚: 1.应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2.若盗窃金额特别庞大,则将被判定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须缴纳罚金。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为图个人私利,未经许可擅自将受托替人保管的贵重物品非法据为已有,且拒不归还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1.当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满而又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次序时,应当遵循同时履行的义务标准,即双方各自履行自己所负担的债务部分。在对方尚未完全履约之前,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其否决权;若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同样可以停顿履行其应尽之义务,这就是所谓的“同时履行抗辩权”。2.在确定了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之后,若先履行的一方未能如期履行所有义务,那么后履行的一方便享有暂停履行的权利。然而,如果先履行的一方发生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形,尽管先履行的项目尚未完成,但后履行的一方依然有权暂停其相关的义务履行。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规定称之为“顺序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是在新的债务关系中得到应用的一项重要法律约束。在此情况下,先履行债务的那一方必须有确实可靠的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已经失去了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履行的能力。只有在这种情况之下,先履行债务的那一方才有权在对方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或者提供充分担保之前,暂停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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