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房产应如何分割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夫妻共同房产应如何分割 当夫妇面临离婚之际,对于所拥有的共同房产的庭审分割,采取协商优先原则至关重要,这份约束力强的协议应明确规定关于房屋归属份额、处理方式以及终止日期等细节内容。 其次,假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考虑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此过程中,法官将依据法律来作出决定,并最终确定房屋如何得以合理公平地分割。 在法庭处理房产分割问题时,具体可以遵循以下规则进行处置: 当双方都希望获得房产产权同时愿意出价竞争的话,这个请求可以被法庭予以批准。 而倘若仅有一方希望获取房产,则需由专家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为房产做出评估,随后由意欲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相匹配的经济补偿。 最后,如双方均不想要该房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官会将其转让给第三方进行保留或出售,并最终基于房产出售的所得款项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房产归男方所有我可以撤销吗 夫妻共有财产的赠与事宜亦被赋予了撤销权,若出现特定情况使两个人关于财产的分配产生争议时,基于财产共有的特殊身份,未做出决定的一方有权提出撤销赠与并复归原状,以此维护自身权益。需要注意,若在离婚之后向伴侣赠送房屋,且在赠予成功后进行了房地产变更登记,该房屋在此时便不再具备回过头来重新分割的可能性。这是由于夫妻在缔结婚姻之前或中原有的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彼此达成的一种协议,即某人把属于自己的房产交给另外一方,而赠予者亦在完成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以前,都拥有撤销赠与的权力。同样地,在婚姻生活中,若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第三者作为补偿,且此举得到了配偶的允许或者用于弥补婚姻中的开支或其它用途,那么妻子有权利向这名第三者索回相应金额。 然而,若丈夫是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该项费用,那么他的妻子将无法向第三者主张任何权利,因为个人财产拥有者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处置这些资产,不受任何僭越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涉及到夫妇离婚的财产分配问题上,应首先以互相尊重与讨论为基础,详细且明确地约定每种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具体的处理措施和履行时间。倘若通过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提交至法院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在此过程中,我们将优先考虑那些对资产争夺并提出最高出价的一方;而对于另一方而言,如果他/她希望独自拥有某项资产,那么必须按照市场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若最终结果是双方均不愿意持有该资产,那么该资产便可转让给第三方,同时出售所得的收益也应当由双方共同公正地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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