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险
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问题 |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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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方式也越来越便捷,但也伴随着越来越大的风险,当今的社会已经成为了一个风险社会。每年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大量公民因交通事故丧失生命却得不到赔偿,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确定是非常必要的。同大多数保险具有的“为了消除、减轻与特定的偶然事故相关联的经济上的不安定,多数经济体结合起来,作为整体取得收支均衡,而有计划地形成的共同准备财产的制度”的功能一样,交强险是基于机动车对现代社会生活的不可或缺性和加害人常常难以独自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系统的责任风险转移机制,有助于增强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进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目前,多数国家如法国、英国、美国、韩国、新加坡、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澳 门等地均通过专门立法或在民法典中对交强险制度加以规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已成为国际立法上的一种惯例. 二、“交强险”的特征1.“交强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之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承担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负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赔偿责任而不是人身或者财产,这也是责任保险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最根本的区别。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定赔偿责任,而非固定价值的标的,其赔偿责任因损害责任事故大小而异,很难准确预计。因此,不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凡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交强险”是一种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故是一种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通常,第三人泛指除被保险人之外的不确定主体。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第三人是指除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3.“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与任意保险相对,是指基于社会公益或公共政策的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行建立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强制责任保险就是法律强行建立的责任保险,其特点就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投保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有不得拒保的义务,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如保障损失范围、责任限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 4. “交强险”是一种无过失责任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交强险也具有无过失责任的特点,保险人不能以机动车一方应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及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作为不支付或少支付赔偿金的抗辩事由。 三、“交强险”的法律关系交强险的法律关系包括三个,一是由于投保人行车中的过错造成受害人的损失而形成侵权法律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侵权人,第三人为受害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一切损失负赔偿责任。二是发生了责任保险中的责任事故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赔偿法律关系。三是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交强险”的法律关系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基本一致视为一方当事人,与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三方之间利益对立、相互博弈,“交强险制度就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而设计的。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交强险”合同的相对当事人,利益对立,在保险费率、责任范围、责任限额、免责条款方面利益诉求几乎完全相反,一方利益的实现是另一对方利益的减损或者至少是受到限制为代价的。 受害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他的利益诉求是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但是由于“交强险”设计的初衷是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而切实的基本赔偿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它规定了强制投保原则,将被保险人一方对受害第三人的责任负担转移到保险人身上,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多与被保险人一方一致而与保险人利益相对,因为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的保险保障越充分,其赔偿受害第三人损失的能力就越强。对于受害人来说,其相对独立的利益诉求体现在直接请求权上。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对合同当事人向有直接的请求权。但是鉴于任意责任保险往往会导致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取得赔偿后,并不给受害人以赔偿或者拖延赔偿从而产生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所以,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交强险”制度都赋予了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以确保受害第三人在车祸发生后的较短时间内获得及时而必要的赔偿金。 四、“交强险”的成立要件1. 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发生交通事故。第一,必须是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发生事故时机动车在运行。所谓运行,是指机动车处在运动姿态包括起动、行驶、转变和倒车。车辆在静止状态发生的事故,如公共汽车到站停稳后,乘客上下车所发生的事故,非机动车与正停放的机动车相碰撞的事故,均不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应当发生在道路上,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存在致人损害的事实。与一般的的侵权责任并无二致,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也应当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这也是交通事故得以成立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机动车交通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对于并非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而是因为诸如受害人未能及时尽到管理义务之类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如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能力及时处理而未处理,造成被运输的鲜活物品的损失,即应由被害人自己承担损失。这里要求的因果关系,并不以车辆之间或者车辆与人体的直接接触为必要只要是车辆在通过时对于其它车辆或行人构成足够程度的迫近使其它车辆的驾驶人或者行人出于本能的或者是合理的躲避而致损害的即应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交强险”的保障范围1.人身伤亡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者人的生命终止。具体来说,人身伤亡是指侵害受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人身权导致的损害后果。包括受害人的死亡赔偿、伤残补偿和医疗补偿。 2.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其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权客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受害人为了补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所为的必要支出。间接损失是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因为“交强险”是以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根本目的,间接损失与之关系不大,且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交强险中,一般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3.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本条例中并没有明确是否将精神损害作为保险公司的承保对象,但作为具体实施本条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则明确将精神损害作为保险公司的承保对象。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交强险合同后,该条款作为特别约定即可约束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保险公司需要在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 六、“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交强险”与“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尽管保险种类是一样的,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赔偿原则不同。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保障范围不同。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三责险”。 3.投保的强制性不一样。“交强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实际上可叫做“强制三责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交强险、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三责险”都是商业性的。 4.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不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并执行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而目前各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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