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用工责任概述用工责任是随着劳动分工的出现而逐渐产生的,是因使用他人从事一定的工作而造成损害所产生的责任。用工责任是随 着劳动分工的出现而逐渐产生的,是因使用他人从事一定的工作所产生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统一使用了用工责任这一概念,并在总结裁判实践经验的基础 上,将“用工责任”区分为单位用工侵权责任和个人用工侵权责任。单位用工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 任,既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也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个人用工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提供劳务一方 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比如个人请的司机、保姆、保镖等,从而与他们形成的劳务用工关系。 二、用工责任的适用1.用人单位的责任用 人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两类,一类是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 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人身损害的工商责任,主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用工这不能再向用人单位提出侵权之诉,而对于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 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提出侵权之诉。 另一类是《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 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用人单位在挑选员工、用工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工 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成立用人单位侵权责任需要具备几个条件:一是工作人员必须构成侵权行为,否则用人单位不承 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既可以是过错责任,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二是工作人员必须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如被用工人从事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 任务,或被用工者的行为虽然超出授权或者指示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内在联系的。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 作时间之内,用人单位也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未规定被用工人有过错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能向被用工人追偿。在劳 动关系中,被用工人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被用工者追偿,很可能会导致法律的滥用,不利于保护被用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宜明确 以法律规定支持用人单位向有过错的被用工者追偿。 2.劳务派遣中的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指劳动派遣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 同后,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的主要特点就是员工的雇佣和使用分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 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 员致人损害的处理: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而不接受派遣单位的指示与管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人,劳务派遣单位是第二顺位的责任人。劳务派遣单位仅在用工单位财力不足,无法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追偿权,但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的话,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用工单位有权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请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个人之见劳务关系中的责任个 人劳务关系是指于个人之间成立的劳务关系,例如家庭与钟点工、保姆、家教之间形成的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关系。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不是接受劳 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 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因 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提供个人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接受劳务一方 是否存在过错,其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如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甲、乙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而乙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 接受劳务的一方甲应当承担无过错的责任。 (2)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个人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于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赔偿,该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可以对接受劳务一方提起侵权之诉,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具有过错,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用工责任与其他责任关系的法律适用1.单位用工责任与《国家赔偿法》关系的法律适用《侵 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两者在适用上会产生一定的竞合。《国家赔偿法》相对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而言属于特别法,按照法律适用的 规则,在同一位阶法律关系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职权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 属于履行公职权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2.个人用工与无偿帮工关系的法律适用无 偿帮工关系即指帮工人未接受报酬而为被帮工人的利益活动,而与被帮工人形成的事实关系。《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无偿帮工关系进行调整。提供劳务者 为了得到报酬利益而为劳务接受者进行利益行为,当劳务提供者在履行劳务过程中对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劳务接受者应该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举重以 明轻的原则,当劳务提供者在没有获得报酬的情况下,为劳务接受者的利益进行活动,在接受劳务一方没有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形下,无偿帮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 的,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但仅限于无偿帮工所受之利益范围之内。接受劳务一方明确表示拒绝或者第三人损害超过无偿帮工所受利益范围内的,提供劳 务一方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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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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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用工
劳动合同制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制是与劳务派遣制等其他用工形式相对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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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中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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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合同制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制是与劳务派遣制等其他用工形式相对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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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用工,是指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的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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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务工者与用工单位所建立的非法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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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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