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代位赔偿多久可以起诉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保险代位赔偿多久可以起诉 在任何时间都可以提起诉讼,然而,诉讼时效却存在着严格的限制条件。例如,人身险案件应于事故发生后的五年内进行法律诉讼;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合同,则需在两年内采取相应措施向法院提起索赔要求支付保险金额。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条款,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的其他类型保险的投保方或受益人,拥有在得知或经推断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两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权利。 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方或受益人,他们有权在得知或经推断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五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保险代为赔偿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履行其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负担的人身伤害损失等相关义务之后,同时依法获得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之人的代位权利追索。然而,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过程中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件对外界造成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被保险人因该次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即成为保险人所代表追偿的实质性权力。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拥有这样的请求权,构成了保险人能否履行其代位求偿权的必要前提; 再次,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金的支付。依照相关法规,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保险人完成了对保险金额的支付之后,才能正式转让予保险人; 最后,代位求偿的实体权利主体为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作为换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价交换。若是保险人尚未完成这笔被视为对价的支付,便无法享受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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