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的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信用卡诈骗罪立案的标准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数额在2万以上的。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透支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超过三月不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若实施信用卡诈骗性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者,涉及以下任意一项情况,应被视为犯罪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其次,所谓的“使用”,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利用伪造的信用卡,从而欺骗他人获取财物的行为,这其中涵盖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提取现金,以及接受通过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所提供的各类服务等多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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