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式合同的概念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要式合同的概念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要式合同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呢 要式合同的构成要素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类合同须由签订的双方在对合同具体条款充分协商后达成共识; 若一方或双方未能就合同的核心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合同便不能够被认为有效成立。 其次,至少有一方已切实执行并完成了合同项下的重要且关键的义务。 该重要义务即为合同签署各方所承担的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另一方必须接受并认可对方已履行合同的行为。 所谓“要式合同”,即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或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类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