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才被刑事拘留三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什么情况才被刑事拘留三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若认为其应当面临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请审查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因此,在实际情形中,刑事拘留三天的情况或将出现于如下几类情形:1.在普通类型的案件中,当公安机关评估拘留人员满足逮捕标准时,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2.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案件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然而,在此种情况下,拘留期限并不仅仅局限于三天。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适用于上述规定,仍需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什么情况才会办理取保候审 在以下情况中,当事人具备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首先是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事指控; 其次是可能涉及到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接着是自身健康状况不佳,生活难以自理者,以及孕妇或哺乳期内的母婴,他们如果被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 最后是在羁押期于满之时,案件尚未得到最终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若认为其应当面临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请审查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因此,在实际情形中,刑事拘留三天的情况或将出现于如下几类情形:1.在普通类型的案件中,当公安机关评估拘留人员满足逮捕标准时,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2.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案件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然而,在此种情况下,拘留期限并不仅仅局限于三天。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适用于上述规定,仍需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与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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