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能减多少年的刑期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减刑能减多少年的刑期 关于减刑程度的界定,乃是基于犯罪人员的个体行为表现以及罪行特殊性等诸多要素综合考量而得出的。 通常情况下,对于被判定处以管制、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等处罚方式的罪犯,在经历减刑之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短于十三年。 若属于受到“限制减刑”条款保护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者,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反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者,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能减多少 依照相关刑法规则,被判处拘役处罚且刑期在三年以下并且已经宣告缓刑的罪犯,不适用于减刑制度。 然而,经法院判定加以适当减轻的原判刑罚,在实际执行时徒刑期限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同时,对应地缩短缓刑考验期限也须以减刑后实际执行之刑期为参考标准。 此处所述的“减刑”,是相对于原判决刑期进行适当程度的减轻的刑事执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减刑能减多少次刑 关于罪犯减刑的次数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具体且严格的限制,其主要是根据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相关行为,如真诚认罪悔过、积极遵守监规纪律、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以及积极参与劳动生产等方面的表现来综合评估。通常情况下,只要罪犯能够满足减刑的各项基本要求,便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然而,对于每次减刑的具体幅度以及两次减刑之间所需间隔的时间,则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举例而言,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经过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值得注意的是,减刑必须依照严谨的法定程序展开,由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然后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最终裁决是否批准该罪犯的减刑申请。 减刑程度依据犯罪者行为、罪行特性等综合考虑。管制、拘留、有期徒刑减刑后执行期不低于原判一半;无期徒刑不少于十三年。死缓犯减为无期者,执行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者,执行期不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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