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后翻供时间怎么计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后翻供时间怎么计算 取保候审之后重新陈述案件事实的时间段,一般以嫌疑犯否定其先前供词之瞬间便起算。 在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工程中,对于是否存在翻供行为的判定,需要全面地考量与此相关的各类证据与实际状况。 大体而言,只要在后续进行的调查、审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嫌疑犯对其早先的供述予以否认,即可被视为出现了翻供现象。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翻供并非必然会带来负面影响,关键在于翻供所提出的理由及其所得到的证据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取保候审要遵守的规定都有哪些 1、基本义务: 在接受取保候审的这段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 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负责执行的机构进行汇报; 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 也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2、特别规定: 在取保候审期间,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遵守以下特殊规定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面或进行通讯联络; 不得参与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出入境证件及驾驶证件等相关文件上交给执行机关保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否代表证据确凿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确凿无疑的证据。事实上,这仅仅是一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旨在维护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同时兼顾到某些具有潜在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面临的较为轻微的刑罚制裁。然而,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即使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侦查机构仍然有权利和义务继续深入开展事件的调查工作,以期获取和补充更多的证据材料。如果在最终的审判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足以证实犯罪行为的确存在且事实清楚,那么将对此案进行进一步的诉讼处理流程;反之,如果经过全盘而系统的调查取证后仍然难以得出确切结论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撑定罪量刑的要求,此案有可能被司法机关终止或撤销。综上所述,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取保候审仅为一个阶段性的程序,并不能直接推断出证据已经确凿无误。 取保候审之后重新陈述案件事实的时间段,一般以嫌疑犯否定其先前供词之瞬间便起算。在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工程中,对于是否存在翻供行为的判定,需要全面地考量与此相关的各类证据与实际状况。大体而言,只要在后续进行的调查、审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嫌疑犯对其早先的供述予以否认,即可被视为出现了翻供现象。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翻供并非必然会带来负面影响,关键在于翻供所提出的理由及其所得到的证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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