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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在动产物权即债权形成之前的设立、转让阶段,若在这期间内,权利人已经实际占据了该动产,那么当法律行为正式生效之际,其物权也会随之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动产物权设立、转让过程中如果先被第三者占有,则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该第三者返还所占有的动产以替代原定的交付模式。当涉及到动产物权的转让事宜,出让方必须按照约定把该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手中。倘若双方达成共识,同意由出让人继续拥有对该动产的占有权益,此时,物权将会从双方约定义务正式生效之日起生效。总的来说,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均需建立在实际交付之上,但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则不得在此限之内。就以下几种特殊物权而言,如船只、飞机及机动车等,它们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终止事项,未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批准手续,均不得对善意第三人具备对抗性。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物权的占有改定有哪些意思

我们来谈谈动产物权的占有改定这一概念吧。

在动产物权的转让过程中,如果双方协商决定由原出让者仍继续保持对该动产的占有,那么他们之间的合同便在协议生效的那一刻开始产生效力。

此类情况被称为占有改定,这是因为转让方会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权利交给受让者,以此替代原本需要实际转移的金属物品的所有权。

为了确保占有改定的有效执行,它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就移转动产物权的事宜达成共识,这种方式通常是通过签订买卖协议或设立让与担保的形式来实现的;

其次,双方还需要有某种具体的法律关系来支持受让人获得动产的间接占有权;

最后,让与人对标的物已经实现了直接或间接的占有,否则无法进行占有改定的操作。

例如,假设甲将他存放于乙处的某个物品出售给了丙,与此同时,他又和丙签署了一份借用合同来代替实际交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乙就是直接占有者,而甲和丙都是间接占有者。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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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6:5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