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一、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述及的状况,则该合同应延续直至相关情况消除为止。 第四十二条中亦提到,如雇员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他们的合同终止会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 而对于具备以下条件者,用人单位不得以第四十和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未进行在职前职业体检,以及处于诊断或观察阶段的疑似职业病患者; (2)在公司患上职业病或因工受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3)正在接受治疗疾病或非职因工受伤的员工,且相关治疗期尚未完毕; (4)怀孕、生育、哺乳中的女员工; (5)在公司持续工作达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不到五年的员工; 以及(6)受法律、行政条例规定的其他限制。 第四十五条同样提到了该情况下,有特定条款限制的劳动合同可以延续更久。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人士。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若出现了诸如第四十二条所列的特定状况,例如员工因突发事件丧失了劳动力等情形,则该合同将会顺延至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并得以消除为止。法律明确禁止基于某些特定条件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尚未接受体检的从事高职业性危害岗位的员工、已被确诊患有职业病或工伤疾病的员工、正在治疗期间的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在同一单位持续工作达十五年且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此外还有诸多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其他情况。针对上述特例的劳动合同,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得到适当的延长,具体内容我们建议您向有资质的专业律师寻求详细解答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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