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任意撤销权在赠与之后会受什么限制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任意撤销权在赠与之后会受什么限制 任意撤销权在赠与之后受到的限制如下: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任意撤销权限制 关于任意撤销权,存在以下具体的限制条件: 1.仅限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时,赠与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2.针对涉及不动产物权以及需要进行特定登记手续的动产权属的赠与行为,必须在完成相关登记手续之前行使撤销权。 3.若赠与标的物已经实物交付或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则不可撤销该赠与。 4.有救灾、扶贫等公益事业之性质,涉及其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甚至是已经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确认过的赠与合同,都不得成为撤销权的适用对象。 所谓“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主要是指那些没有经由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过的赠与合同,抑或是那些并非出于履行道德义务原因而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之际,有权在无需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撤销该项赠与。 设立此项撤销权的主要目的在于赋予赠与人在决定赠与行为之后到实际履行期限来临之前,拥有反悔的权利,防止由于个人情感冲动、考虑不足或者轻率承诺赠与他人较为昂贵的不动产等财产,导致个人利益受到损害。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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