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逮捕后是否要办理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逮捕后是否要办理取保候审 在普通情况之下,被捕人员亦有权利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程序,然而,此程序的执行需满足特定的条件限制。 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 同时,他们还可能会遭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此种情况下,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逮捕之后再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往往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逮捕后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在司法流程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其有权利申请获得保释候审:首先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处罚,如管制、拘役,或者是当这两种刑罚与其他刑罚并行使用时,可单独适用于附加刑;其次,对于被判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如果采取保释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不良反应或风险,那么犯罪嫌疑人便可以获得保释候审的资格;再者,当罪犯身患重疾且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以及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如采取保释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险的情况下,同样应给予保释候审的机会;最后一种情形,若是在刑侦程序中,属于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然没有得到结论,此时也需要对嫌疑人进行保释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逮捕后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在被捕之后,仍然存在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是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无疑将会有所增加。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范围取决于多种因素。首先,必须存在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事例涉及到明确的犯罪行为,并且被告人很可能会因为所犯之罪而受到有期徒刑或更严重惩罚的制裁。紧接着,通过执行取保候审未必能够完全规避社会危险性的发生。然而,如果在事例调查过程中,发现了诸如涉嫌欺诈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是正在哺乳新生儿的母亲等新情况,这些人的人身自由受限将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威胁;或者在事例审理期间,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事例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就需要启动取保候审程序。当有此类需求时,应该递交书面申请至相关办案机构,同时还需要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至于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则需要由办案机构根据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在普通情况之下,被捕人员亦有权利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程序,然而,此程序的执行需满足特定的条件限制。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同时,他们还可能会遭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此种情况下,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逮捕之后再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往往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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