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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无抚养权方是否仍需承担抚养义务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一、离婚后无抚养权方是否仍需承担抚养义务

依据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在一般情况之下,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理所当然地归属于其亲生父母。

在离婚这一事项被决定之后,父母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益并不因此受到影响或改变,他们依然各有责任和义务去承担起抚养、培育孩子的重责大任。

正因为如此,监护权绝非因为婚姻关系的终结而被剥夺;

反之,没有得到抚养权的那一方更应该自觉地负担起生活费用,通过合理行使探望权等途径来间接地维护和保障自己作为监护人的基本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后无抚养权一方权利是什么

在离婚之后,对未直接负责抚养孩子的父母任何一方都拥有合理的探视权。

这意味着,无论他们是否亲身照顾孩子,他们均有权与其子女进行适当的会见活动和互动交流。

同时,作为子女的另一位父母,则有责任积极配合对方的这项权利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所谓的“探望权”实质上就是指离婚后,那些没有亲自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他们所享有的一种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保持联系、见面、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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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8: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