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私自转卖房屋的法律效力如何判断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妻子私自转卖房屋的法律效力如何判断 在婚姻关系中,若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便擅自将共有财产进行了转让,那么即使第三者以善意的方式取得并且已经依法完成了房产所有权的过户,这一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其中一方无视另一方的反对意见,独自决定出售他们的共有财物,并且第三方也以善意和合理的价格购买,甚至办理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尽管如此,另一方要求收回上述财产的诉求仍不会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 然而,对于夫妻中的一方在未获得对方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处置共有财物从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受损的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这种请求应该会获得司法部门尊重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妻子私自转卖房屋会有法律效力吗 在婚姻关系中,若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便擅自将共有财产进行了转让,那么即使第三者以善意的方式取得并且已经依法完成了房产所有权的过户,这一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其中一方无视另一方的反对意见,独自决定出售他们的共有财物,并且第三方也以善意和合理的价格购买,甚至办理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尽管如此,另一方要求收回上述财产的诉求仍不会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 然而,对于夫妻中的一方在未获得对方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处置共有财物从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受损的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这种请求应该会获得司法部门尊重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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