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赔偿不合理,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一、拆迁赔偿不合理,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对于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员之间或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员以及他们各自所聘请的房屋租赁人未能在协商后达成安置协议,进而对其产生的补偿安置争议,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审理,而会告知相关各方有权依照《拆迁条例》的规定,向指定的主管部门提交裁决请求。 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员及房屋租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共识,经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后,该事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定。 负责执行这一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为州、市一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设立的。 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方,那么裁决责任则归属同一级别的政府机构。 裁断的具体内容将包含赔偿方法与金额、安置用房的大小和位置、迁移的时间限制、迁移过程中过度的方式和长度等等。 裁决的决定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赔偿不合理找哪个部门 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纠纷若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可依据相关法规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寻求申诉维权。 评判征收补偿政策是否公平合理的标准通常包括是否导致现有生活品质下降,是否遵循“先补偿、后拆除”的原则,以及是否参照附近房地产市场价格来制定赔偿标准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也需依据本条例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具体职责相互协作,确保各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得以有效推进。 ”这些条款明确界定了征税活动的实施主体,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为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的主要执行者。 在上述政务机构依法做出征收决定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程序建立并承担起主导及统筹实施征收与补偿事宜的重要职责。 对于坐落在都市核心区的房屋,其补偿方式通常会提供两种选择方案: 一种是采用房屋置换方式,确保同一生活圈内给予的补偿金额至少达到拆除房屋价值的同等水平; 另一种则是货币补偿方式,确保支付给业主的货币补偿金价值至少相当于附近房地产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