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期间签订新合同怎么办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一、破产重整期间签订新合同怎么办 在破产重组中,签署新合同需慎重,确保符合重整计划,助推企业复兴。根据《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执行责任在债务人,新合同重大影响须得破产管理或法院批准。债务人经营活动应限定在重整框架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二、破产重整期间能否执行债务 企业在破产边缘启动重整时,常暂停对其有法律效力的债务执行,旨在通过调整运营和负债,恢复盈利和偿债能力,避免清算。为保障债权人公平待遇,法律会对债务执行设限,确保重整有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三、破产重整期间执行案件如何处理的 破产重整阶段,执行案件需暂停,旨在通过调控管理、财务等,实现企业再生和债务妥善解决。正式重整后,与债务人财产相关执行应立即停止,确保重整顺利,债权人获平等偿还。此举防止单个债权人优先清偿,影响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在破产重整期间签订新合同需要谨慎处理。破产重整的目的是拯救困境中的企业,使其恢复生机。 在此期间签订新合同,首先要考虑是否符合破产重整计划的要求,以及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重整进程。如果新合同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可能需要经过破产管理人或法院的批准。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这意味着在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在重整计划的框架内进行,签订新合同也不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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