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的四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挪用公款罪的四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挪用公款罪的四构成要素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该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金使用和收益权利;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必须借助其职务之便,非法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借予他人,且金额较大且超出法定三个月的偿还期限; 再次,从行为主体来看,实施此种犯罪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最后,从主观心态角度分析,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犯罪的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其职务的过程中,将公共利益的资金挪作私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通过私自运用公款数额达到较大之程度的方式谋取私人利益,抑或是违背财务规定,擅自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原物的各种行为。针对此类犯罪的刑罚标准如下所示:首先,如果有人被认定为实施了“挪用公款罪”,那么他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罚则;其次,若该人情节较为恶劣,例如挪用公款数量巨大且拒不偿还,那么他或她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也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后,如果某个事件涉及到擅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等公共事项的款项,尽管这些财物已经被供个人使用,但这仍将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情形。《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就是贪污罪吗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挪用公款罪并非等于贪污罪。前者特指国家公务人员运用其公职岗位赋予的权限,私自将公共资金转入私人账户,用于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不法活动或其他个人利益,或是挪用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意图从中获取利润性收益,或者公然挪用公共资金,并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违法行为。至于贪污罪,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欺诈、盗窃、哄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这两种犯罪在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犯罪方式、犯罪对象以及对于所侵占财产的处理方式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差异。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罪主要表现为暂时性的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其主观上并不具备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意图;然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则明确地怀揣着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意图。在量刑标准上,这两类犯罪也会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有所区分。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素有四:侵犯公司、企业资金使用权益;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超三个月未还;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等组织的工作人员;行为人需有故意挪用资金的意图。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完整定义。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