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吗 挪用公款罪归属于真正身份犯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界定,挪用公款罪属于典型的真正身份犯范畴。 具体来说,构成此罪的行为人须具备特定的身份属性。他们必须是在国家各级各类国家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在编人员;或者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公共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亦或是接受国有单位委任派遣至非国有单位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针对挪用公款罪,系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未遵循受托义务,擅自动用客户资金及其他被委托、信任运作的财产资源,若情节严重则需承担以犯罪行为论责的法律后果。 凡涉及挪用公款罪之犯案者,依下列标准执行罚治: 1.对于相关单位应判处相应罚金制裁,而对于涉嫌严重违规行为的直接领导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处分,同时需缴纳三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2.如情节极端严重,将处以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并需依照规定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庭审怎么判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法庭审理及裁决结果而言,它主要是根据挪用公款的金额、用途、挪用的时间段以及是否已经归还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与判断。 若挪用公款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并将其用于非法活动,那么无论其数额的大小,都应当被视为犯罪行为,从而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换句话说,只要挪用公款的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并且具有谋取私利的目的,或者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且超过了法定的时间限制尚未归还,那么此种行为便属于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例如此类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超过五万元人民币即构成犯罪。 假如挪用公款的数额达到巨大的标准并且无法如期偿还,那么这种行为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无法如期偿还”并不包括由于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之前暂时未能偿还的情况。 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法院会在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过态度、退赃状况等诸多因素之后,再做出严肃的判决决策。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每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是建立在详细的案情分析与确凿的证据基础之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公正和平等的原则进行裁决。 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行为人需具备特定身份,如国家机构在编人员、国企事业单位人员等,且需履行公务职责。依照《刑法》规定,此类身份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条件,非身份人员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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