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案件不构成抢劫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哪些案件不构成抢劫罪 所谓抢劫罪,系指行为人以明显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强制性手段,当面向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施暴,从而直接夺走其合法财物的行为。 然而,以下几种情形并不属于抢劫罪的范畴: 1.行为人在实施上述犯罪时,未采取任何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性措施,导致被害人并未体验到实际威胁和惊恐,从而无法达到“当场”控制的程度; 2.此类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例如由于误解而将他人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产;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害人出于自愿将财物交出,例如因为遭受了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侵害,被迫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哪些案件不能请求仲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案件不属于可申请仲裁的范围: 首先,关于婚姻关系、收养协议、监护职责、抚养责任以及遗产分配等方面的纠纷; 其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涉及到行政争议事项; 再次,与劳资问题有关的劳动争议; 最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就农业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哪些案件不准律师会见 依据相关规定,以下数种类型的事件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律师会见限制:一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类的犯罪事件;二是在事件侦查期间若是辩护律师想要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事先获得侦查机关的许可。在此基础上,若上述事件涉及到国家机密事项,律师在会见时还需要得到侦查机关的进一步审核批准。另外,针对具有特殊阶段性质的事件——例如可能对事件侦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存在串供等潜在风险的情况——有时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亦会受到相应的限制。然而,所有的这些限制都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执行,以确保事件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 抢劫罪指以侵犯财产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当面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以下情况不构成抢劫罪:未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主观无非法占有意图;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如因诈骗、敲诈等被迫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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