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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公款罪追诉期的规定是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一、挪用公款罪追诉期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挪用公款”罪行的法定追溯期,其具体规定采撷自第八十七条的现行法令。若此时涉及并未超出五年而进行偿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相对较大的情况,那么法定追溯期便将设定为五年;反之若所挪金额巨大或产生了其它较为严重的情节,受到法律制裁并处以追溯期的时间就须延长至十年之久。但倘若行为人在挪用公款之后选择潜逃或是出现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时,则不受上述追溯期的限制。一旦依法启动司法程序进行侦查活动,或者发现在法定追溯期内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实时,追溯期便由此开启并进入实际的计算过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

1、将公款擅自挪为己有,且数额在五千元到一万元之间,并用于实施非法活动;

2、将公款擅自挪为己有,且数额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专门供个人进行赢利活动;

3、将公款擅自挪为己有,且数额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已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体

此罪行所侵害的核心客体主要是公共财物的归属权,在这个过程中亦触及到了国家财经管控机制的某部分内容。

对于挪用公款罪而言,其直接侵害的是公款的使用权,并且行为者在私下挪用公款之后,必定会占据这笔款项,有些情况甚至还可能从中获益。

然而,所有物的所有权是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相互关联但相对独立的权利组成的,所以,若对所有权中的权益有所侵犯,自然就会侵犯到所有权本身。

虽然所有权被侵犯,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的转让。

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以及企业等机构之中,倘若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人挪用到这些机构的资金,那也是严重侵犯公众财务所有权的一种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挪用公款罪就是贪污罪吗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挪用公款罪并非等于贪污罪。前者特指国家公务人员运用其公职岗位赋予的权限,私自将公共资金转入私人账户,用于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不法活动或其他个人利益,或是挪用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意图从中获取利润性收益,或者公然挪用公共资金,并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违法行为。至于贪污罪,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欺诈、盗窃、哄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这两种犯罪在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犯罪方式、犯罪对象以及对于所侵占财产的处理方式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差异。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罪主要表现为暂时性的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其主观上并不具备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意图;然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则明确地怀揣着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意图。在量刑标准上,这两类犯罪也会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有所区分。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挪用公款罪的追溯期有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未超五年且已偿还,追溯期为五年;若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则为十年。潜逃或情节特别严重则不受此限。一旦启动侦查或发现犯罪事实,追溯期即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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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9: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