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归入原则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归入原则是什么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的归入法则,它的实质是指当债务人针对次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通过法院的判决而被明确认定后,此项债权将自动划拨给作为债权人的我们。 再者,只要在代位权诉讼上胜出,次债务人就必须遵照法院的指令,直接向我们提供相应的清偿款项。 因此,由他们所支付的这些财物理应毫无例外地被计算到我们作为债权人可以获得清偿的总额之内。 这其中最关键的宗旨便是确保债权人的公正权益得到充分维护,避免债务人由于自身懒惰或其他原因未能积极地行使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进而导致我们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此外,这个法则还特别强调了我们作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要求债权必须合法存在,以及债务人必须确实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等等。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保证人吗 债权人代位权可否向保证人进行追偿诉讼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 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具体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实际效应是什么?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相应的法律效果在于使得债务人的相对方有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一旦债务得到全额清偿,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层面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随即终止。 同时,债务人与相对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随之消除。 所谓的“代位权”,即是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尚未到期的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时,由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地方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该部分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了解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归入原则是什么之后,我们还需要明白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些问题。例如在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之诉时,证据的收集与整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只有充分且有效的证据,才能确保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同时,诉讼时效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错过诉讼时效可能导致丧失胜诉权。如果您在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相关的证据准备、诉讼时效把握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想要深入了解更多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律细节,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