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的利息是从哪天算起 |
分类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
解答 |
一、强制执行的利息是从哪天算起 强制执行的利息,一般是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算的。 就好比说,如果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了履行的期限,那要是逾期还没履行,就得从履行期限结束的第二天起开始计算利息。 要是法律文书没规定履行期限,那就从法律文书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不过,债权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得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 这个合理期限到了之后,如果债务人还是没履行,这时候才开始计算利息。 这里要特别注意,利息的计算标准可是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的,可不是随便算的。 就好像有个规矩一样,得按照规定来,这样才能保证大家的权益都能得到合理的保障。 二、强制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有没有权利重新审判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被告是否享有重新审判的权利 当涉及到刑事审判案件的上诉程序时,其基本操作如下所述: 首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他们的近亲或者是承担律师职责的人,如果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宣判有异议的话,应当向做出该合同生效裁判的司法回溯法院的同一管理层级的监察院提出上诉请求; 其次,上述人员还可以选择直接向已经生效的司法法院同一管理层级的监察院的上级领导——更高一级的监察院提出上诉,上级监察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处理权下放到已经生效的司法法院对应的审计部门进行受理; 另外,对于那些案情重大且复杂的案件,上级监察院同样拥有自主审查权,可以直接进行审理和判定。 在提出上诉申请之后,如果主管监督部门感到必要,应当提交或请求进行抗议诉讼。 这一过程的决策应由专门负责的检察官长进行决定。 最后,关于立案审查的再审案件,需要在三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并做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强制执行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第一项,由人民法院所制之生效法律性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 第二项,依照督促程序由人民法院发布之支付令状。 第三项,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且包含财产权益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 第四项,依法获准并已经正式生效的仲裁机构所发布的裁决书。 第五项,由公证机关制备,依照法律规定具有法定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了解了强制执行的利息从哪天算起之后,我们还需要关注与之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例如,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义务,利息该如何计算。又或者是,当出现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执行进程时,利息的计算是否会有相应调整。这些都是与强制执行利息计算息息相关的内容,可能会对执行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如果您在这些方面或者其他关于强制执行利息计算的细节上存在疑问,不要迟疑,直接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准确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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