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诉法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一、民诉法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若采取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存在困难时,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区域内的相关人民法院进行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传达。在邮寄送达中,如回执上已明确标注了收件日期,则将该日期视为正式的送达日期予以记录。针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手段仍无法顺利送达的情况,可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民诉法中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电子送达在民诉法中适用于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形。若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且送达地址明确的,可进行电子送达。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不宜采用电子送达。电子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需注意的是,电子送达应确保送达的安全性、可靠性,保障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适用电子送达时,要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避免因送达方式不当而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 三、民诉法中如何进行邮寄送达规定? 在民诉法中,邮寄送达规定如下:受送达人同意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法院可以通过邮政机构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送达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但需注意,邮寄送达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若存在特殊情形,可能需采用其他送达方式。 当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困难时,当事人可委托其他区域法院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若回执标明收件日期,则以此为准记录送达日期。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可采用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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