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误工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针对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误工费用这一问题上,其评估处理有明确的时间段限制和规范标准。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精确阐释,误工时间应以受害人接诊就医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为准。 若受害人为因伤致残而导致持续性误工的现象,则误工时间可顺延计算至其预估的残疾程度评定的前一日。 此外,据司法实践经验所得,人民法院对误工时间的判定主要依赖于法医学司法鉴定。 对于经过法医学司法鉴定认为具有伤残等级的受害者群体而言,误工费用将仅能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即以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盖章并署具日期时间的那一天作为分界点。 而针对那些虽然经过法医司法鉴定,但无法被认定为伤残的受害者来说,他们可直接依据法医鉴定报告中的误工时间鉴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 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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